现场救护培训及培训证书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们国家对此事尚无相应的法律规定!究竟谁的证书有法律意义!目前还不能说清楚!目前的所谓培训证书,仅仅是一种实用技能的证明。证明是经过培训了。究竟是否有能力在现场实施,就看持证书人了。目前过多地把这个证书看成是一种待遇和权力,其实证书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从法律角度讲,持有证书,就有责任在意外现场实施救护。否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操作不当,也可能成为“乱作为”。
从一般意义上讲,现场的徒手心肺复苏术应定位为非医疗行为,非专业技术,而是一项实用的大众技术。我认为,除专业急救人员外,都应视为非专业人员,也就是说都是大众。
包括在医疗机构、医院、急救中心工作的其他科室专业人员,比如,泌尿科的,五官科的,眼科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只能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活动。该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今年的两会期间,就有代表提出探讨医生在现场从事急救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问题!对于发证书的单位也有相应的法律约束。经考核合格的如果不发,接受培训的人员肯定会有意见,因为他们可能是交费的。不合格的发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操作错了,出现了**后果,甚至出了人命,发证单位也要负法律责任。这就像驾驶执照一样,通过不当手段获取了驾驶执照,如果出现问题,相关的责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实在是不少!
现场救护的法律问题还有待于深入探讨!